(2014)临罗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宝,孙艳芝,孙少杰,杨晓娟,孙少锋,季兰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张洪宝。被执行人孙艳芝。被执行人孙少杰。被执行人杨晓娟。被执行人孙少锋。被执行人季兰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孙少锋所有的鲁QXXX**号轿车一辆及孙少杰所有的鲁Q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孙少锋所有的鲁QXXX**号大众牌轿车一辆。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孙少杰所有的鲁QXXX**号尼桑牌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