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2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与胡勇、邝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210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地址:磁县磁州路58号。负责人:杨家华,该行行长。被告:胡勇。被告:邝丽红。被告:刘永新。被告:赵俊玲。被告:武东生。被告:武燕燕。被告:李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诉被告胡勇、邝丽红、刘永新、赵俊玲、武东生、武燕燕、李路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勇、邝丽红、刘永新、赵俊玲、武东生、武燕燕、李路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胡勇、邝丽红、刘永新、赵俊玲、武东生、武燕燕、李路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为2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刘爱霞审 判 员 刘利芹人民陪审员 王兆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索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