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关珠与曹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关珠,曹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8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关珠,女,1960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淑坤,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吴关珠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通民初字第89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8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