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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吕燕坤、陈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燕坤,陈长英,应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41号被执行人吕燕坤。被执行人陈长英。被执行人应红武。本院于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南民初(二)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燕坤在柳州市鹅山路鹅山小学每月500元工资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春发执行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