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吕燕坤、陈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燕坤,陈长英,应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41号被执行人吕燕坤。被执行人陈长英。被执行人应红武。本院于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南民初(二)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燕坤在柳州市鹅山路鹅山小学每月500元工资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春发执行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