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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2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戴军,山东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称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方式和身份信息,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