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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意欧风范科技有限公司与杨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天津市意欧风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8-B-301号。法定代表人姚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雄,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鹏,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意欧风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鹏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