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某支行申请执行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支行,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某支行归还借款及利息4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其固定资产及林木在短期无法变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书面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某支行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