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丁某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翠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