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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林、施晓玲与杨新梅、王小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施晓玲,杨新梅,王小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432号原告王林。原告施晓玲。委托代理人王林。被告杨新梅。被告王小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施晓玲诉被告杨新梅、王小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施晓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新梅、王小博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施晓玲红撤回对被告杨新梅、王小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林、施晓玲承担。审 判 长  朱峰敏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