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云才申请执行夏仕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才,夏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才,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夏仕君,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刘云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仕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夏仕君的房产、车辆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以上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只有二老在家,经调查村干部现被执行人夏仕君家庭困难,该村今年已把被执行人拿入低保对象。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