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卢汉溪与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朱伟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汉溪,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朱伟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卢汉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高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朱伟峰,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卢汉溪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朱伟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汉溪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明知本案在立案前,已知在南沙法院已审理过(2013)穗南法民三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三案件,且法院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仍然给申请人对本案立案审理;而在(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中仍然未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应告知申请人对之前的(2013)穗南法民三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三案件申请再审,造成申请人错失对前面三件案的申请再审机会和时间,可见一审对本案诉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案件处理不当。2、再审申请人在本案诉讼中坚持认为被申请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朱某转委托并授权将再审申请人于1997年8月已购买的三套房屋,二次出售给第三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申请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故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和朱伟峰是否二次出售涉案房屋以及是否侵犯卢汉溪民事权益的问题已由南沙区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南法民三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该三案均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汉溪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对卢汉溪向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及第三人朱伟峰主张的诉请不予处理本院对此亦不再作重复释明。现卢汉溪在本案中虽然增加了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告再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审查,卢汉溪在既未与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实该公司对卢汉溪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卢汉溪要求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因缺乏相关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查原审对本案事实查明清楚,程序处理恰当,判决驳回卢汉溪的诉讼请求正确。卢汉溪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应予驳回。综上,卢汉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汉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碧莹审 判 员 苏喜平代理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程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