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179号原告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