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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傅玉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987号罪犯傅玉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以(2011)和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玉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被告人傅玉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一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玉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傅玉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傅玉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玉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2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