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荣根与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根,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根。被执行人赵海军。陈荣根与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赵海军应于2014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陈荣根钢材款人民币47330元;案件受理费费983元,减半收取491元,由赵海军负担。陈荣根因赵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海军系农民无固定收入,没有一次性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欠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欠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1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