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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毅,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