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亚玉与被执行人吴郁松、黄惠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玉,陈亚玉与被执行人吴郁松、黄惠明买卖合同,吴郁松,黄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陈亚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郁松,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惠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亚玉与被执行人吴郁松、黄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化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吴郁松、黄惠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欠款本金884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四倍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陈亚玉。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