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碧玉与刘晓岚、肖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玉,刘晓岚,肖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李碧玉,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晓岚,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肖少荣,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李碧玉与刘晓岚、肖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晓岚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新华中路83-1号房屋,但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