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清贵与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3362号原告胡清贵,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戴绍元,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62号14-2,组织机构代码78745796-X。法定代表人:刘明军,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清贵与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讼争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