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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四合里。法定代表人林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瑞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西段216号。法定代表人董斌,系该公司队长。委托代理人李京晖,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晓晞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