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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肖某。被告:辛某。本院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会人民审判员  郝田荣人民陪审员  李相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