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肖某。被告:辛某。本院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会人民审判员 郝田荣人民陪审员 李相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