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会娟与顿记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顿记超。委托代理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会娟。上诉人顿记超因与被上诉人田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顿记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顿记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顿记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顿记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琰峰审 判 员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