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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会娟与顿记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顿记超。委托代理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会娟。上诉人顿记超因与被上诉人田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顿记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顿记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顿记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顿记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琰峰审 判 员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