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向可远与张朝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可远,张朝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向可远,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朝庭,男,生于1964年7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可远与被告张朝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可远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