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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向可远与张朝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可远,张朝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向可远,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朝庭,男,生于1964年7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可远与被告张朝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可远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