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志磊、代永雷、贾志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金初字第294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志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永雷,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志广,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志磊、代永雷、贾志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贾志磊、代永雷、贾志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