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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锁炎与景俊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锁炎,景俊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李锁炎。被告:景俊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锁炎与被告景俊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全,待取得证据后重新起诉。原告李锁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锁炎撤回对被告景俊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锁炎负担。审判长  段惠芬审判员  高小青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