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锁炎与景俊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锁炎,景俊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李锁炎。被告:景俊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锁炎与被告景俊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全,待取得证据后重新起诉。原告李锁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锁炎撤回对被告景俊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锁炎负担。审判长 段惠芬审判员 高小青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