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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宁宁与威海市美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宁,威海市美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李宁宁。被告威海市美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里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卢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宁诉被告威海市美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宁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