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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兴发与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孙兴发,男,1961年7月30日生,汉族,司机,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孟波,女,32岁,住白山市江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发诉被告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孙兴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