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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祝平与施云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陈祝平,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施云琴,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祝平与被告施云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祝平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祝平负担。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