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赖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自报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610。2015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伙同赖己中(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网上查询到被害人邱某乙要卖1部金色苹果5S手机,二人商量好如何抢夺该手机后,于2015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与被害人邱某乙约好在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兴隆饼家旁交易。赖己中佯装检查该手机便从被害人手里拿来手机后一直拿在手中,假借去银行取钱付款。三人一起乘坐赖某的摩托车来到承修二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趁被害人邱某乙下摩托车不注意的情况下,被告人赖某载赖己中驾驶摩托车突然加速逃离现场,将被害人邱某乙的1部苹果牌5S手机抢走。2015年6月14日22时许在惠阳区淡水富康国际对面加油站被告人赖某及赖己中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赖某及赖己中对其参与抢夺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抢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察验笔录、电子证据、抓获经过等。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与同案人赖己中(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网上得知被害人邱某乙要销售1部金色苹果5S手机后,经商量并与被害人邱某乙约定于2015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在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兴隆饼家旁交易时,同案人赖己中以检查手机为由将该手机拿到手中并以去银行取钱付款为名由被告人赖某驾驶摩托车载同案人赖己中及被害人邱某乙至惠阳区淡水承修二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时,被告人赖某及同案人赖己中趁被害人邱某乙下摩托车不注意驾驶摩托车突然加速逃离现场,抢走被害人邱某乙苹果牌5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经被害人邱某乙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4日22时许在惠阳区淡水富康国际对面加油站将被告人赖某及赖己中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被抢的苹果牌5S手机1部已并发还被害人邱某乙。上述事实,有证人邱某甲证言、被害人邱某乙陈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同案人赖己中供述、被告人赖某供述等证据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趁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抢夺罪。被告人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赖某的身份,但认定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某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惠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