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绍敏与史炳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马绍敏,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史炳兰,男,1948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晓魁,女,1949年1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新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炳兰在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城郊支行价值988572元的股金、转增及红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