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玉明、宋玉林申请执行唐文珍物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林,宋玉明,唐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林,男,1950年6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宋玉明,男,194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唐文珍,女,194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宋玉林、宋玉明申请执行唐文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以每个月6000元为限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文珍在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过渡安置款,直至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07388.5元还清为止,现已向申请人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36000元。因本案执行款尚未全部执行到位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剩余执行款全部扣划到位后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