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晋民初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西村民委员会与林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西村民委员会,林国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晋民初字第857-1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郑锦国,村长。委托代理人吴汉民,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荣,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胡莹珍,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西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仕红人民陪审员  王锦容人民陪审员  陈钰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