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治华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初字第00106号原告王治华,男,汉族,1928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5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街21号,机构代码74531014--2。法定代表人赵明礼,镇长。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张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治华确认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治华承担25元(已缴纳)。审 判 长 唐 政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