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城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六艺书画院、郭沛林、刘建杰、李坤、莱芜市正通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杜书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芜市六艺书画院、郭沛林、刘建杰、李坤、莱芜市正通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杜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六艺书画院、郭沛林、刘建杰、李坤、莱芜市正通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杜书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建杰名下位于淄川区般阳生活区x-xx号楼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0034x**。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