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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诉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