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强与陈仕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948号原告王强。被告陈仕钰(曾用名陈东方)。原告王强与被告陈仕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红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仕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向谢文辉借款30000元,由原告担保。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为被告归还谢文辉本金及利息44000元。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郑志刚借款20000元,由原告担保。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为被告归还郑志刚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2013年9月21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现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担保借款及借款本金74000元,利息144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仕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陈仕钰向谢文辉借款3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谢文辉偿还本金及利息44000元。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郑志刚借款2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郑志刚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13年9月2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现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担保借款及借款本金74000元,利息144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1、欠条1份,借条1份,担保协议1份,证明已归还谢文辉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000元。2、收条1份,证明原告已替陈仕钰向郑志刚偿还借款20000元;3、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元;4、补充材料1份,证明上述借款被告承诺按银行同期利率向原告付利息。该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陈仕钰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亦应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担保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仕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及担保借款本金74000元,利息14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陈仕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红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