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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芬与殷先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芬,殷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7-3号申请执行人胡芬。被执行人殷先明。本院在执行胡芬与殷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先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