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齐伦与被执行人钟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杨齐伦,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钟祖有,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杨齐伦与钟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做出的(2014)浦桥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钟祖有欠原告杨齐伦5万元,此款被告钟祖有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5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15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原告可就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杨齐伦承担。因被执行人钟祖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齐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钟祖有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已被查封,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海路1号领域花园15幢1单元801室房产,因本院非首封法院,目前暂不宜进行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祖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5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43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与房产,因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房产非本院首轮查封,目前均暂不宜处理。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祖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43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桥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惠震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