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俞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3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负责人胡寅。被执行人俞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5)浙杭证执字第48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俞科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俞科的存款或收入340204.7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