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培芹与吴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芹,吴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培芹。被执行人吴钰。申请执行人刘培芹与被执行人吴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执行员 赵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