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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华与被告范玉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华,范玉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王翠华。被告范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华与被告范玉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