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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岳飞、陈应魁、阿拉腾乌拉、高卫平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飞,陈应魁,阿拉腾乌拉,高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1660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志忠,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浩绕柴达木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岳飞,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陈应魁,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阿拉腾乌拉,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高卫平,男,197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牧民。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岳飞、陈应魁、阿拉腾乌拉、高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岳飞、陈应魁、阿拉腾乌拉、高卫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建 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格改日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