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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74号申请人: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志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黎。申请人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字(2015)15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明确告知张黎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其要求张黎领取2015年3月工资但张黎拒绝领取故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事实为由,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字(2015)154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黎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请求,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字(2015)1540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