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与黄国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黄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3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负责人黄恒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国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与黄国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鱼民初(二)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燕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驾鹤路141号江南新天地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国燕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驾鹤路141号江南新天地房屋一套,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