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德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敏钊,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东,男。本院审理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元,由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丽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