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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告:李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徐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