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告:李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徐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