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江南与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南,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李江南,男,生于1973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代理人余麟,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泽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俊忠,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江南诉被告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金泽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东于2015年6月24日、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南于2015年6月24日至8月5日和8月5日至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扣减审限。原告李江南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江南诉称,201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并购买了其位于平武县龙安镇金泽园3期6栋3单元6楼2号房屋一套。2011年8月26日,原告正式收房,收房后不久即发现房屋阳台处漏雨。原告就漏雨问题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原告自行花费2295.3元进行修复,避免了阳台漏雨问题的进一步恶化。2012年4月,原告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同年5月入住。2012年6月,原告发现该房屋天花板上的墙漆开始出现裂纹。在原告与被告公司人员交涉的过程中,被告方技术人员将诉争房屋屋面板出现裂缝的位置上的墙漆刮掉,结果发现屋顶屋面板上相同位置也有裂纹存在。同时该裂纹处已经出现渗水的情���。2014年4月,平武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屋面板裂缝成因及对房屋机构的影响”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三处屋面板裂缝属于严重缺陷。原告多次主动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采取拖延和回避的态度,始终不愿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商品房售后保修义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对房屋进行加固处理,并承担加固期间原告的其他损失;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费用42595.52元(处理房屋漏水的修复费用2295.3元、司法鉴定相关费用共计38252.72元,维权费2047.5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包括:(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办理诉争房屋《房屋所有���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置程序和提供办理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相关资料;(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42010元,上述共计84605.52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辩称,被告方作为开发商,对此是重视的,现在鉴定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施工方能说明问题,请追加施工方为被告,同时,原告方所提房屋渗水的情况,我公司及时进行了处理,不存在原告所述处理费用;原告有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况,该部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作为开发商,是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不存在违约。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李江南与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平武县龙安镇金泽园3期6栋3单元6楼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李江南,并于2010年12月18日在平武县房地产交易中���登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516.8元;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第2条规定:“在该商品房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第二十条产权登记规定:1、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3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双方约定该商品房在金源小区三期全面竣工后一年内办理权属证明)处理”。2011年8月26日,原告李江南正式收房。收房后不久原告李江南发现该房屋阳台处漏雨,后原告自行花费2295.3元进行修复。2012年6月,原告李江南装修房屋后入住后不��即发现房屋面板渗水和屋面板出现裂纹。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14年诉至本院,同时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本院委托委托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屋面板裂缝成因及对房屋机构的影响”进行了司法鉴定,2015年2月6日,该司法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三处屋面板裂缝属于严重缺陷,最大裂缝宽度均大于规范限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同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如下建议:1、请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数据进行加固设计。2、请具有资质的加固单位对房屋进行加固处理。鉴定结论出来后,因原告需对其损失作评估,2015年3月撤回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5月6日,原告李江南再次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4605.52元。另查明,原告李江南申请司法鉴定过程中,共产生鉴定费等相关费用38252.72元(其中司法鉴��费用25000元,用于防止屋顶漏水的钢架棚费用共计13252.72元);原告李江南2012年因该房屋阳台处漏雨花费2295.3元;原告李江南因该纠纷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2047.5元,以上共计42595.52元。再查明,原告李江南在司法鉴定期间,因鉴定采样需要,将屋顶钻穿,为防止下雨,在屋顶搭建一钢架棚,共花费约13252.7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原告身份证明、被告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鉴定报告》、发票、收条、税收缴款书、增值税发票、证人证言、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南与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李江南所购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商品房屋面出现质量问题经相关部门鉴定属实,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修复义务,对该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原告申请对住房因楼顶漏水所作的鉴定及费用,依法有效,应予确认,其损失为:1.修复阳台漏雨的费用2295.3元;2.司法鉴定费用25000及为防止屋顶漏水所搭钢架棚费用13252.72元,共计40548.02元;3.原告李江南产生的维权费用2047.5元,以上共计42595.52元。在保修期间的房屋质量问题,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应作为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故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辩解不承担责任的请求不成立。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与承建单位之间属建设施工合同法律调整范围,故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要求追加施工单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江南与被告绵阳金泽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权属证明的期间约定不明,也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告李江南要求绵阳金泽房产公司给付违约金这一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江南依合同要求为其办理房屋权属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李江南所购平武县龙安镇金泽园3期6栋3单元6楼2号房按鉴定报告结论进行加固处理;二、被告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江南42595.52元;三、被告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江南办理房屋权属手续;四、驳回原告李江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交纳1495元,由被告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