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澳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亚刚,马培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澳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培忠,赵亚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阿勒泰地区澳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洪沛,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菲,女,回族。被告马培忠,男,汉族。被告赵亚刚,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阿勒泰地区澳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培忠、赵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阿勒泰地区澳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847.50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交清。原告阿勒泰地区澳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