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14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