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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香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道安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香民初字第61号原告:胡道安,男。委托代理人:尹永田,淅川县司法局香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明。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安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道安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130,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胡道安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