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先素兰与张玉彬、张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素兰,张玉彬,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29-1号申请执行人先素兰,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彦平,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彬,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张敏,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先素兰与被执行人张玉彬、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先素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张敏有位���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权01***87、监证00***52)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敏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权01***87、监证00***52)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杰 搜索“”